刑事案件中補充偵查能逮捕嗎
一、刑事案件中補充偵查能逮捕嗎?
補充偵查階段只要符合逮捕的條件就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的逮捕的條件是: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逮捕條件中最基本的條件,也是實踐中較難掌握的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了兩方面的含義
一是對實體事實的要求,即要有“犯罪事實”,
一個是對證據的要求,即要“有證據證明”,即該“犯罪事實”是有“證據”證明客觀存在的。從這兩個方面入手,才能正確理解“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所謂“有犯罪事實”是指:
①發生了犯罪行為;
②有明確的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1、補充偵查的形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3、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7條規定,對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而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一該建議以兩次為限。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9條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根據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5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作出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到了補充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已經被逮捕了,人民檢察院要求補充偵查的時候不是説必須要先放了犯罪嫌疑人,如果移交審查起訴的時候沒有逮捕犯罪嫌疑人,但是在補充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違反了取保候審的規定,司法部門也可以對其採取逮捕的這種強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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