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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可超期補充偵查嗎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可以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刑事案件可超期補充偵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