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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請補充偵查

法律1.65W
刑事申請補充偵查
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