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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屬於告訴才處理

一、哪些案件屬於告訴才處理

哪些案件屬於告訴才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提起刑事自訴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提起刑事自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l)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3類案件,如被害人按該條第3項規定起訴時,還必須符合該法第86條、第145條規定,提供有關部門不立案、不起訴或維持不起訴決定等有關材料。

(2)屬於本法院管轄的。

(3)被害人告訴的。

(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5)被指控的犯罪沒有超過法定追訴期間。

例如,根據我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故意傷害案(輕傷)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根據《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司法機關不再追訴的。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仍提起刑事傷害自訴就沒有法律依據了。

關於規定的不告不理的刑事案件,一般是由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訴,那麼才會依法受理。要是他們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案件。不過有一些特殊情況下,如因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利益等,不屬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這個時候就出現了刑事自訴案件轉為公訴案件的情況。

標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