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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什麼時間可以實施離婚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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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什麼時間可以實施離婚冷靜期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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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什麼時候實施離婚冷靜期

江西省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從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中的第四章【離婚】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注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補充知識:離婚冷靜期具體如何操作?


第一種情況:一切順利


雙方到婚登處提交離婚申請,


30日冷靜期內雙方均不撤回申請,


冷靜期屆滿後雙方到婚登處辦理離婚。


第二種情況:冷靜期內一方撤回申請


雙方到婚登處提交離婚申請,


30日冷靜期內有一方去撤回申請,


那麼,協議離婚結束,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訴離婚。


第三種情況:冷靜期屆滿一方不配合辦離婚


雙方到婚登處提交離婚申請,


30日冷靜期內雙方均不撤回申請,


但冷靜期屆滿後一方拒絕去婚登處辦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