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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後勞動法調崗規定能不能降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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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後勞動法調崗規定能不能降低工資
工傷後勞動法調崗規定能不能降低工資
依法調崗體現在《勞動法》第26條、《勞動合同法》第40條。具體內容是指在以下情形下企業可以不經協商一致單方對勞動者調崗: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因此發生工傷後,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但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降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企業應該通過制定完善而有效的規章制度或考核標準作為衡量的根據。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調職降薪具有充分合理性的,調崗調薪無效,雙方仍應按原勞動合同履行。r若員工不接受新崗位,應積極與用人單位協商換崗,若協商無果,則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具體明確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支付10個月,八級支付7個月。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支付10個月,八級支付7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