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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後單位降低工資

工傷後單位降低工資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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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了解一下工傷後單位降低工資對嗎?

工傷後單位降低工資不能算變相解僱,但是用人單位單方降工資的做法是違法,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用人單位改正的,相關依據如下: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三條 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並由投訴人簽字。
第十四條 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繫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程序辦理:
(一)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
(二)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的;
(三)已經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