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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房屋租賃税率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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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房屋租賃税率怎麼計算?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為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信息,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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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房屋租賃税率

你好!現在就針對你提出的問題營改增後房屋租賃税率問題回答如下:

一、一般納税人出租不動產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出租不動產,其不動產為2016年5月1日以後取得,或雖然是2016年4月30前取得但其自願選擇一般計税方法的税率11%,在出租不動產所在地預交3%税款,剩餘應交税款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應就地預交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1%)]*3%,回機構所在地再申報繳納的增值税=[收取的租金/(1+11%)]*11%-已經預交的税款。

一般納税人出租的不動產系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選擇簡易計税辦法徵收率為5%。 應就地預繳的增值税款=[含税銷售額/(1+5%)]*5%;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的税款=[含税銷售額/(1+5%)]*5%-已預交税款

二、小規模納税人出租不動產

小規模納税人出租不動產適用5%徵收率。出租不動產預交税款=[含税銷售額/(1+5%)]*5%;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的税款=[含税銷售額/(1+5%)]*5%-已預交税款

三、個體工商户出租住房

個體工商户出租住房,徵收率5%但減按1.5%,應預繳税款=[含税銷售額/(1+5%)]*1.5%

四、個人出租不動產

個人出租的非住房(指用於生產經營用)徵收率5%,應納税額=[含税銷售額/(1+5%)]*5%

個人出租住房徵收率5%減按1.5%,應納税額=[含税銷售額/(1+5%)]*1.5%

政策依據——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税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第三條 一般納税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税:

(一)一般納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税人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税機關預繳税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税機關申報納税。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税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税機關申報納税。

(二)一般納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税人應按照3%的預徵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税機關預繳税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税機關申報納税。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税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税機關申報納税。

一般納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小規模納税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税: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個體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税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税人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税機關預繳税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税機關申報納税。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税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税機關申報納税。

(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税機關申報納税。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税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税機關申報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