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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工傷保險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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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工傷保險的基數
鄭州市工傷保險的基數怎麼確定,有哪些相關的確定辦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由職工個人繳費工資構成,個人繳費工資按實際應發工資核定,應發工資低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核定;高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