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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雙倍工資老闆不給應該怎麼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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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雙倍工資老闆不給應該怎麼樣辦

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勞動仲裁雙倍工資老闆不給應該怎麼樣辦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勞動仲裁雙倍工資老闆不給應該怎麼樣辦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經常會碰到讓勞動者惱火的事情:經過勞動仲裁,有了仲裁的裁定,規定應當在多少日內用人單位必須履行裁定或判決的結果。然而在裁定生效後單位卻拒不履行,勞動者該如何維護和兑現仲裁裁定和法院判決賦予您的權利呢?那就是司法中的另一個程序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首先應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書、生效法律文書、生效證明、申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人民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在七日內審查立案,並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執行機構在接受移送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執行結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