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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違約責任

法律2.18W
民法總則違約責任
民法中關於違約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中的違約行為:  1、違約行為的概念:違約行為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這裏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  2、違約行為的構成:違約行為僅指違反合同債務這一客觀事實,不包括當事人及有關第三人的主觀過錯。  3、違約行為的分類:各個國家合同法對違約行為形態的劃分都是不一樣的。  民法中違約責任有以下幾點:  1、違約責任的概念: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法產生的法律責任。在現在合同法上,違約責任僅指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財產責任,與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完全分離,屬於民事責任的一種。  2、違約責任的特點:  (1)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  (2)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  (3)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  (4)違約責任的可約定性;根據合同自願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額等,但這並不否定違約責任的強制性,因為這種約定必須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