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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無過錯責任

法律3.25W
民法總則無過錯責任
什麼是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是指不以過失為要件來追究民事責任的一種責任形態。決定責任的基本要件是損害結果與行為違法及二者存在因果關係,而不考慮行為人的過錯。  無過錯責任具有以下特徵:  1、因果關係是決定責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損害事實與責任人的行為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為前提,若沒有因果關係則不能承擔無過錯責任;  2、無過錯責任是與過錯責任相併列的責任形式,無過錯責任並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歸責的要件,若以過錯為歸責的構成要件,那就成了過錯責任原則;  3、無過錯責任的宗旨在於合理補償受害人的損失,這也是許多國家為保障受害人的權益而設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原因所有;  4、由被告就免責事由進行舉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它不同於過錯責任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在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原告只要舉出損害事實及損害事實和被告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責事由進行舉證,被告不能僅僅證明他已盡到了注意義務或沒有一般的過失就可以被免除責任;  5、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必須有法律的特別規定,也就是針對法律明文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才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