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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違約責任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在現代經濟生活中,合同(契約)關係滲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經濟糾紛幾乎全部都是圍繞契約展開的,其中又常常涉及到民法總則違約責任。關於涉及違約責任的經濟糾紛案件,我們需要明確違約責任的定義和構成要件,進而就法規和具體的情況來確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民法總則違約責任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一、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以及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構成違約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行為,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違約行為只能在特定的關係中才能產生。違約行為發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着合同關係。如果合同關係並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無效),則不發生違約行為。

2、過錯,即違約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當事人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責任。因此,違約當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觀上必須要有過錯。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

3、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後果。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4、因果關係,即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於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應賠償。

二、常見的額違約責任行為

(1)當事人由於自身的主觀原因不按照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即雖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和條件,但卻以種種理由拖延履行或拒絕履行,常見的現象有有貨不交、拖欠貨款、轉移財產、賴賬不還等。

(2)當事人由於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觀條件的影響,沒有如期實際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乾脆不履行。如貨源緊張造成遲延交貨、資金週轉不足造成逾期交貨、“三角債”、連環合同形成的相互債務拖欠。

(3)當事人履行的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標的不當。常見的有產品的品質出現問題,包括質量與要求不符、標準不符、產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項目驗收不合格,保管物損壞,代理權不明確出現濫用代理權等。

三、民法總則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其中也涉及到複雜的法律概念及相應的法律解釋。以上只列舉較為常見的幾種違約情況。而商務活動中違約責任往往關及巨大的經濟利益,訴諸法院是解決問題的最穩妥的辦法,所以,往往需要和律師詳細商談,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來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