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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內部承包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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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內部承包擔保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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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建築企業的內部承包行為

認定建築企業的內部承包行為的標準主要是:

(1)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兩者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隸屬關係的;

(2)社會保險關係的;

(3)建築資質、商標及企業名稱等是履行職責行為,在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和監督下進行項目施工,交納承包合同保證金的;

(4)接受建築施工企業的任免,調動和聘用的;

(5)承包人組織項目施工所需的人、財、物及資金,由建築施工企業予以協調支持的;

(6)承包人在建築施工企業統一管理和監督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承包人與建築施工企業按照承包合同約定對經營利潤進行分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