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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迴避勞動關係

法律3.18W
承包合同迴避勞動關係
承包合同勞動關係

· 我們從勞動關係的本質屬性來看,由於勞動關係存在着從屬性,勞動者實際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併為其提供勞動,獲取相應的勞動報酬,就應認定為勞動關係。為了解開人們對此的多種看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其次,公司以承包方式將公司業務承包給在職員工,其實質是企業內部承包用工的一種方式,關於這種用工方式的受理問題,原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3]224號“關於履行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合同的爭議是否受理的覆函”中明確:“企業實行內部責任制後與職工簽訂的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很大差別,一般不屬於勞動合同,因此在工作中應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勞動合同的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資福利等應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內容,則該合同帶有勞動合同的某些屬性。職工與企業因執行承包合同中有關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