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有什麼區別
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本質上是有很大的區別的,有些人可能還不大明瞭,今天小編為大家帶來了關於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有什麼區別的文章。讓我們走進文章,看看小編的歸納總結。
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有什麼區別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合同關係客觀上不復存在。根據定義來看,二者極為相似,即都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效力。但是二者還是有區別的,其區別主要必須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於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於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於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終止後有關結算和清理條款效力】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所以,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其實是有一定的區別的。但是很多人分不清楚就會弄混淆。以上內容就是小編今天為大家帶來的“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區別,大家明白了嗎?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什麼法律問題無法解決,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會為您帶來專業的法律服務,為您解決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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