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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刑事責任無法認定時

法律1.67W
交通事故刑事責任無法認定時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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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時,法院該怎麼處理



  1、
  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無過錯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並且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2、
  要求機動車承擔舉證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因此,在交強險賠償限額範圍外,非機動車、行人遭受了損失,就可以利用舉證規則,要求機動車這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由機動車證明非機動車、行人存在過錯。一般而言,這種損害賠償的舉證比較困難,尤其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做出責任認定的情況下,機動車一方很難舉出非機動車、行人這方存在過錯的證據。利用這一策略,非機動車、行人可以很有力的向機動車一方進行索賠。


  3、
  結合其他證據劃分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確定賠償比例的最終依據,它和其他的人證、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遵守着同樣的證據規則,在法庭質證環節是有可能不被法官採信的,沒有事故認定書並不意味着法院就無法做出判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僅僅是一個證明責任分配的證據,如果有其他的證據,則依然可以分清各方的責任,確定賠償金額。同時,如果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還要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各方的舉證責任。只要有其他證據能劃分雙方的責任,一樣可以進行索賠。

由此可見,對於大部分的交通事故案件,交警部門都會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雙方的責任進行劃分,再確定賠償責任。但有時也會因為一些其他因素而無法查清事故事實。

上述內容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的當對交警提供的交通事故責任書表示不服時,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幾種情況,如果發生上述內容中提到的情況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上述內容中小編還整理了一些關於法院無法認定該交通事故責任時,應該採取的判決原則以及法院該如何對無法認定責任的交通事故的處理方法,以上為詳細內容,僅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