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民事賠償怎麼辦?
在我國,每年都會發生很多起交通事故。雖然交通事故是每個人都不願意見到的,但是既然發生了,就要想辦法進行解決。通常情況下,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都是由交警部門作出的。可是,有時會出現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民事賠償的情況。對於這個情形法律有相應的解決辦法,請往下閲讀了解。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民事賠償怎麼辦?
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生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民事賠償,實行無過錯的歸責原則。
交通事故損害民事賠償的無過錯責任原則
所謂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即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民法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承認。
無過錯責任在舉證責任方面不同於過錯責任中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而是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告只要舉出損害事實及損害事實和被告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責事由進行舉證,被告不能僅僅證明他已盡到了注意義務或沒有一般的過失就可以被免除責任。
對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則一般認為最早規定在1986年頒佈的民法通則第123條,實行無過錯責任,即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但對於機動車是否屬於高度危險作業存在爭議,在實踐中並沒有按無過錯原則去處理。1991年國務院發佈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正式確定處理交通事故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無過錯原則為補充。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確立了對於不同情況下的責任承擔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該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該款規定確立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適用過錯責任的原則。該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該款延續了《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的精神,改變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和行人之間交通事故“以責論處”的處理原則,更是對所謂“行人違章,撞了白撞”的地方性道路交通規則的否定,確立了機動車對行人、非機動車的無過錯責任原則,體現了對生命和公平原則的尊重,符合以人為本的現代法治理念。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實行無過錯的歸責原則。在此類案件中,受害方只要舉證:
(1)受到傷害;
(2)受傷是機動車引起的。並不需要受害方證明機動車一方的行為有過錯。
只有機動車駕駛方提供證據證明行人等有違法行為,且駕駛員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才能要求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否則就推定機動車司機負全責。
通過了解可知,對於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民事賠償的案件,法院一般會實行無過錯的歸責原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民事賠償問題。所謂無過錯的歸責原則,就是説在交通事故中,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存在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如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就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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