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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門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怎麼處理?

交管部門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怎麼處理?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交管部門的職責,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部分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交管部門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怎麼處理?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一、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時可適用公平原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確立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適用過錯原則的規定,而對於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形,沒有進一步進行規定如何分配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由於事實不清,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任何一方均可舉證對方存在過錯。如經舉證並證實雙方都有過錯的,按過錯原則分擔責任;如雙方均無法舉證對方存在過錯的,則依據《民法通則》第4條的規定,由雙方承擔公平責任。

公平原則是我國《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公平原則的適用是在法律沒有明文的情況下,根據社會一般的公平準則來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這既適用於合同責任,也適用於侵權責任。雖然,從事故的實際發生情況來説,可能發生一方責任小於另一方的情況,但由於事故現場並沒有留下證據讓交警及當事人舉證一方存在過錯。因此,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以公平責任分配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是較為合理的選擇。

綜上所述,雖然該事故車輛駕駛員的責任無法認定,根據公平責任原則,事故駕駛員雙方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各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是合情合理的。

二、律師説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詳細的記錄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它是訴訟中的一項證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將導致法院在判決時缺乏有力的證據,當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時,受害人如何索賠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

1、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無過錯責任。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並且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可以看出,保險公司承擔的是無過錯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説不論機動車一方是有責任,還是沒有責任,保險公司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無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是否能認定,保險公司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限額外的部分,利用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為受害人爭取權利。

2、要求機動車承擔舉證責任。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因此,在交強險賠償限額範圍外,非機動車、行人遭受了損失,就可以利用舉證規則,要求機動車這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由機動車證明非機動車、行人存在過錯。一般而言,這種損害賠償的舉證比較困難,尤其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做出責任認定的情況下,機動車一方很難舉出非機動車、行人這方存在過錯的證據。利用這一策略,非機動車、行人可以很有力的向機動車一方進行索賠。

3、結合其他證據劃分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確定賠償比例的最終依據,它和其他的人證、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遵守着同樣的證據規則,在法庭質證環節是有可能不被法官採信的,沒有事故認定書並不意味着法院就無法做出判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僅僅是一個證明責任分配的證據,如果有其他的證據,則依然可以分清各方的責任,確定賠償金額。同時,如果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還要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各方的舉證責任。只要有其他證據能劃分雙方的責任,一樣可以進行索賠。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時的處理原則以及相關規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