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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拼裝或報廢的車輛轉讓後肇事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法律2.63W
擅自拼裝或報廢的車輛轉讓後肇事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為民排危解難為人民服務,幫助羣眾排危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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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不知肇事車為拼裝或報廢車時能否免責

第一種意見認為,如果轉讓人或者受讓人不知道該機動車為拼裝車或報廢車情形下,此時仍要求該轉讓人或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未免苛刻,也與目前我國的國情不符;第二種意見認為,正如交強險的設置一樣,機動車交通事故中,首要保護的被侵權人的利益,故即使轉讓中,受讓人或轉讓人不知或不應該知道該被轉讓車輛為拼裝車或報廢車時,該受讓人或轉讓人仍應當承擔無過錯即連帶責任。【評析】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第一,《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並未規定轉讓人或受讓人有任何免責事由。第二,從《侵權責任法》制定的本意來看,轉讓、駕駛拼裝或報廢車輛的行為是被禁止的,該行為會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規定轉讓人或受讓人承擔無過錯的連帶責任,是為了更好地預防和制止該轉讓行為給道路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害,有利於像交強險一樣,更好地保障被侵權人獲得賠償。第三,車輛交易中,作為交易的一方,只要其在交易時盡到基本的注意義務,對普通的拼裝車或報廢車是可以識別的或者至少是可以發現問題的,其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承擔責任不為過。同時,司法實踐中,主張“不知道或不應知道”的當事人,很難提供足夠充分地證據證明其在購買車輛時不知道或不應知道該車為報廢車或拼裝車,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其應當對自己不能舉證的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綜上,該肇事車輛的所有轉讓人和受讓人即被告張某、方某和周某均應對吳某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