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廢年限如何規定的
車輛報廢年限規定如下:
1、9座及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則無需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定期檢驗1年2次,超過20年,則從第21年起定期檢驗1年4次。
2、旅遊載客汽車及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延緩報廢的旅遊載客汽車定期檢驗1年4次,延緩報廢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定期檢驗1年2次,超過15年,從第16年起定期檢驗1年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為10年,達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延緩報廢使用不超4年:延長使用期間定期檢驗1年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如出現一個檢驗週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要求的,則立刻收回號牌和行駛證。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
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燬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1、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2、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3、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4、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5、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6、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7、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8、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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