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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車輛如何處理才是正確的?

一、報廢車輛如何處理才是正確的?

報廢車輛如何處理才是正確的?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報廢汽車擁有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並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家用小型轎車,無強制報廢年限。家用的非運營的小、微型載客汽車,檢驗年限為:使用6年以內,兩年檢驗一次;使用6年至15年,一年檢驗1次;使用15年以上,一年檢驗2次。如果檢驗合格可繼續駕駛。第21年起,每3個月檢驗1次。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二、《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對報廢騎車回收管理的規範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是規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的政府性文件。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為了規範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報廢汽車(包括摩托車、農用運輸車,下同),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

本辦法所稱拼裝車,是指使用報廢汽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組裝的機動車。

第三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報廢汽車回收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鼓勵汽車報廢更新,具體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法採取措施,防止並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國家對報廢汽車回收業實行特種行業管理,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行資格認定製度。

除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

不具備條件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或者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

總之,當車輛報廢后,報廢汽車擁有的單位或者個人及時去公安局辦理手續,將報廢車輛交給回收企業處理。國家也鼓勵汽車報廢更新。當不按照正規的處理方法、私自出售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的,當發生交通事故時,買方和賣方都會承擔連帶責任。

標籤:報廢 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