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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是誰

法律2.68W
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是誰
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是誰
合同保全是指合同之債的債權人依據法律依據,在債務人不正當處分其財產和權利,危及其債權的實現時,可以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行為行使撤銷權或者代位權的債權保障方法。合同保全的方式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
撤銷權又稱債權人撤銷權,所以,撤銷權的行使主體只能是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包括
(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於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通過訴訟程序進行。債權人作為訴訟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債權人還有權追加受益人或受讓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管轄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債務人的處分行為之日起,債務人的行為自始無效;債權人有權請求受益人或受讓人向自己返還所受利益,並有義務將所受利益加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全體一般債權人的責任財產,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並無優先受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