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撤銷權行使條件是什麼?
一、業主撤銷權行使條件是什麼?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業主行使撤銷權的理由是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也就是説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僅包括實體權利,也包括作出決定的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即侵害業主的程序權益。
所謂實體權益受到侵害,是指作為物業管理區域內區分所有人的業主基於建築物區分所有而享有的合法權利受到業主大會或業委會決定的侵害、在建築物區分所有的情形下對業主享有的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等權利的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涉及多個方面。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同時,明確規定了應由業主大會作出決定的事項,對這些事項,只要業主大會按法律規定的程序作出決定且同意決定的業主達到一定的票數,則該決定將對全體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少數業主不得以其不同意為由請求撤銷該決定。
但如果業主大會作出決定涉及的事項並非法定應由業主大會決定的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項,而是限制或者剝奪某部分業主合法權益的,如損害了業主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等,因該決定內容侵害業主的實體權利,自該決定作出後,業主即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的內容合法性則較容易審查,因為按照法律規定,業主委員會的職責限於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業主委員會只可以根據業主大會所授權的職責作出相應的決定,如召開業主大會等,無權自行作出對業主權益具有實質影響的決定。業主委員會擅自作出決定的,業主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對於侵害業主程序權益的決定,即違反法律規定程序作出的決定,應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管理條例關於業主大會的召開、投票表決等程序方面的要求進行審查。程序上,業主大會作出決定之前,應將召開業主大會的事項提前通知全體業主,業主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投票權。業主投票表決後,應將投票情況統計,並根據得票情況作出是否通過相關事項的決定。
如果業主大會實際上並末召開而作出決定,即屬於違反法律程序的虛假決議,業主有權請求撤銷,如果業主大會召開會議沒有通知業主便投票表決,即屬於有程序瑕疵的決議,業主有權請求撤銷;但在通知的方式上不需嚴格要求必須直接通知到每一業主,對於在小區公告欄發佈公告等足以使業主知曉的方式通知,也可以視為已經過通知程序。如果在業主大會投票表決時,某一決定的同意票數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比例,由此作出的決定屬於違反法律規定程序的決定,業主有權請求撤銷。
二、業主撤銷權行使的對象是誰?
業主撤銷權適用的對象是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業主撤銷權行使的範圍取決於依照法律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對哪些事項作出決定除了業主大會所授權的職責之外,業主委員會的職責限於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無權自行作出對業主權益具有實質影響的決定。
綜上所述,業主的撤銷權,是為了防止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濫用權利作出決定而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建築物區分所有中的重大事項決定機制,能夠很好的保護業主的權利,避免業主的實體權利無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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