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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原因自原解除勞動法

法律1.23W
個人原因自原解除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與原《勞動法》的區別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與原《勞動法》相比,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用人單位,這類主體指的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組織,屬於一種較為特殊的主體。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圖書館、民辦博物館、民辦科技館、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等。


此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依照適用《勞動合同法》成為用工主體。


一般説來,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應當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企業內部的車間、分公司、即不個備法人資格的組織不能獨立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簽訂了,應當視為它的上屬單位行為。


用人單位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者是指年滿16歲以上的公民,受《公務員法》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他們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


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訂,也可以由授權的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簽訂,勞動者則由本人簽訂。


綜上所述,關於勞動合同法的用人單位適用範圍是什麼,我們要注意,它是適用於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另外,我們要注意,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大家要注意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