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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和最後訂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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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和最後訂立遺囑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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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和最後訂立遺囑

自書遺囑要求(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可以不公證,不過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
1.遺囑公證,是立遺囑人在生前到公證處立遺囑。去世以後按照遺囑內容辦理繼承公證,這個叫遺囑繼承。
2.人去世以後,沒有立遺囑,子女、配偶、父母到公證處辦理繼承,這個叫法定繼承。
3.立遺囑不需要任何人同意,自己願意就行。
4.立遺囑人去世後,受益人還要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這是兩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