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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殘疾如何進行賠償

法律2.57W
致人殘疾如何進行賠償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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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殘疾要賠償哪些費用


殘疾,是指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經過治療後不能完全恢復功能,致使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

從損害賠償的角度出發,可以把殘疾分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兩種情況。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致人殘疾的賠償可分兩步進行。在治療期間先按一般傷害進行賠償,在治療終結進行傷殘鑑定後再根據傷殘情況進行殘疾賠償。

殘疾賠償除應先按一般傷害進行賠償外,還應賠償下述幾項費用:


  1、特殊治療費

這是指治療殘疾的特殊費用,如安假肢、假眼、假牙等。對於難以計算殘後醫療費用或醫療終結時間的,除個別情況可給予一次性醫療費補償外,一般不作一次性補償,而應根據實際治療的情況逐次補償。


  2、殘疾用具費

這是指殘疾者為方便生活、工作購買殘疾用具而支出的費用。常見的殘疾用具有輪椅、枴杖、助聽器等。


  3、被扶養人的生活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侵害他人造成喪失勞動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要求致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用的,應當予以支持,其數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4、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

殘疾者由於勞動能力的全部喪失或部分喪失,必然導致無收入或收入水平低,因此,致害人應對受害的殘疾者給予生活補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補償的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助到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