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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可以員工患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觸者為由拒絕員工復工

法律2.87W
公司是否可以員工患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觸者為由拒絕員工復工
公司是否可以員工患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觸者為由拒絕員工復工
如果員工仍處於患病期間、或者存在疑似症狀,或者和來自湖北等疫區的人員、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等密切接觸過;
公司不僅應當拒絕員工復工,還應當及時彙報,並要求員工儘快隔離、就醫;
如果員工曾經被確診但已經治癒,或者曾被視為疑似病人但已經排除;
或者屬於密切接觸者但已經過了隔離期限且無任何症狀的,則員工有就業和提供勞動的權利,公司不應當拒絕員工復工。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職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