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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履行與指示交付

法律2.06W
第三人履行與指示交付
第三人代為履行與指示交付規定是什麼

第三人代為履行與指示交付規定是當動產是被第3個人進行佔有的時候,一般情況下將這種返還請求的權利讓與給受讓人的話,就進行了指示交付,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物權法》第26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特點:買賣在前,交付在後,他人交付。

例如:張三將自己的自行車出租給李四使用,租期一個月,租賃期未滿之時,又將該自行車出賣給王五,由於租期未滿,自行車尚由李四合法使用,為使得王五取得該自行車的所有權,張三對李四講:待租賃期限屆滿,你直接把自行車交給王五;同時對王五講:待租賃期限屆滿,你直接向李四索要自行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