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第三人履行與合同第三人的區別,如何理解?
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履行合同義務的人或接受義務履行的人不是合同當事人,而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約定,第三人就可以成為合同履行的主體。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履行債務並不少見,而理解這一含義的要點就是區別第三人履行與其他合同第三人的區別是什麼。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關於債務第三人履行與合同第三人的區別,如何理解的參考。
其一,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合同保證人的區別。《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由此可知,(1)、保證是第人與債權人的約定,而第三人代為履行則由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至於,第三人是否同意不屬構成要件,當然第三人一般是同意代替債務人履行義務的,不然的話,債務人也不會與債權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債務, 因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的當事人不能約定由第三人承擔義務。(2)、保證中的第三人產生為履行的效力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發生的,而第三人代為履行則相反,約定了由第三人先行履行,債權人也應先請求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3)合同保證人在主債務未履行時,承擔代為履行的責任,具有訴訟與強制執行力,而第三人代為履行則不負義務,法律後果由債務人承擔。
其二,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合同債務受讓人的區別。《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五百五十四條規定了合同債務轉讓給第三人的情形與效力,合同債務的承擔學界一般稱為,轉讓的義務承擔與並存的義務承擔。所謂轉讓的義務承擔,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作為合同新的當事人,代替原當事人承擔合同義務。所謂並存的義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加入合同關係,由第三人與合同債務方共同承擔合同義務, 由上可知,(1)、合同債務的轉讓無論是整體轉讓或者部分轉讓,均是合同主體發生了變更,合同債務整體轉讓時,原合同當事人脱離了合同關係,第三人成了合同的當事人;合同債務的部分轉讓,則合同關係又多了一個義務主體,而第三人代為履行不可能成為合同當事人。(2)、合同債務的轉讓給第三人時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而第三人代為履行則無需債權人同意,只要第三人願意履行即可。(3)、在債務轉讓後,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請求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再向債務人請求承擔民事責任,而第三人代為履行,於此情形則不承擔任何責任。(4)、債務轉讓後,第三人未履行完畢,債權人可請求該第三人繼續履行,而第三人代為履行於此情形,債權人只能向原債務人請求繼續履行未履行部分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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