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為履行與指示交付的不同有哪些?
一、第三人代為履行與指示交付的不同有哪些?
主要區別在於主體不同以及將會方式不同,指示交付是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民法理論將交付區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所謂現實交付又稱直接交付,僅指一方將物的佔有移轉給另一方的事實。這是通常意義的交付。需要注意的是,現實交付也可藉手他人實現。如甲委託乙將書交給丙,同樣是現實交付。
二、觀念交付有以下幾種方式
(1)簡易交付:是指動產早就為受讓人佔有,出讓人與受讓人確認動產已交付。例如:甲先借用了乙的手機,而後甲和乙同意變借為買。若必須現實交付,得先由甲將手機返還給乙,再由乙交付於甲,未免繁瑣。現在只需要甲和乙確認交付,不必將手機拿來拿去。簡易交付可以簡化程序,減少交易費用和風險。
(2)指示交付,是指在動產被第三人合法佔有的條件下,出讓人與買受人約定,由第三人直接將動產交給買受人。例如:甲將手機出借給丙,而後又將手機賣給乙,甲可指示丙把手機交給乙,乙也有權要求丙交來手機,以代替現實交付。這同樣是為了便捷交易、減少風險和費用。
(3)佔有改定,是指動產交易中雙方約定,該動產所有權移轉給受讓人,但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例如:甲出售手機給乙,但仍需使用,故與乙訂立借用契約,約定由甲繼續使用手機。佔有改定實際上是混合性交易的結果:當出讓人出賣動產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又同時將該動產出租、出借給出讓人時,佔有改定可以滿足買受人和出讓人的各自需要。
在當事人雙方存在相關事項的交付處理時,應當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但雙方可以約定交付的方式,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上,還應當由雙方根據實際情況來簽訂相關的協議來處理,如果存在違約的情況還需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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