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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

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第三人同意代為履行,但債務人不同意該第三人代為履行,債權人能否接受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承諾人代為履行的承諾?

你好,中國大陸對這種情況倒沒有明確規定,只是規定,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人的債務後,債權人不得再接受債務人的履行。也即可以接受第三人代為履行。但如果債務人不同意該第三人代為履行,而債務人又能在第三人履行之前或同時履行債務的話,我覺得你就還是接受債務人的履行會更好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