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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預付款不當得利

法律2.47W
合同解除預付款不當得利
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返還不當得利是否有依據

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返還不當得利是沒有依據的,


如果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那麼當事人享有所有權中恢復原狀的請求權,此請求權基礎在於物權所有權,效力優先於普通債權,當出現受領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數個並存的債權時,給付人最容易得到給付物的返還;如果合同不具有溯及力,那麼一方當事人則發生不當得利返還的義務,不當得利的返還,則是以受領人的現存利益為限,而且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只是普通債權,在違約方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數個並存的債權時,守約方可能實際上得不到給付的全部返還。同時,在雙方當事人都有所給付時,只是兩種給付的數量差額的返還,而不是兩種給付各自全部的返還。 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者對合同解除後溯及力問題,區分了繼續性合同與非繼續性合同。非繼續性合同是指一次給付便使合同內容實現的,如買賣、贈與、承攬等合同。繼續性合同,是指合同內容非一次給付可完結,而是繼續地實現的合同,如僱傭、租賃、借用等合同。此類合同在原則上無溯及力。


筆者認為,這種分類的依據是由於合同的法定解除是對守約方的救濟,在守約方已經履行其債務時,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發生恢復原狀的效果,符合其行使解除權的本意。而由於非繼續性合同是一種長期合同,如果一概認定其有溯及力,不僅會出現操作上難以進行的情況,也不符合經濟效益的原則。而英美法系國家中,合同解除是可以有溯及力也可以沒有溯及力的。因此,合同解除後,有無溯及力涉及到當事人能否通過行使解除權來充分保障自己的利益的問題,一旦確定合同有溯及力或者沒有溯及力,一方面,無法適應千變萬化的市場經濟交易模式,另一方面,從當事人的角度考慮,對合同溯及力的限制將會形成對當事人自由行使權利的羈絆。所以應當根據具體案情,依據當事人的請求來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