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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給付訴訟

法律1.25W
不當得利給付訴訟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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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不當得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了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對於給付型不當得利的認定應當遵循上述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由請求人對受益人的得利無法律上原因承擔舉證責任,理由如下:1.請求人的損失是因為自己的給付行為而引起的,由請求人承擔舉證責任符合行為人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法理;2.任何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自身的財產都負有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要求請求人承擔舉證責任更有利於促進權利人謹慎地處分財產;3.出於對現有秩序安定性的維護,對於受益人既有的財產佔有狀態,應當首先推定為合法佔有,請求人要推翻受益人的佔有狀態,應當由其承擔舉證責任;4.不當得利舉證責任的關鍵即在於要件四,如果將該舉證責任分配給受益人,請求人則可以在缺乏證據的情形下輕易提起不當得利之訴,由受益人承擔舉證的風險與負擔,甚至規避其他應由主張人舉證的案由,不當得利之訴可能被濫用。以上就是關於給付不當得利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