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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賠償金的賠償金額是怎麼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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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賠償金的賠償金額是怎麼算的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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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賠償金怎麼算的

殘疾賠償金計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明確了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和計算期限。

計算標準

採取了“定型化賠償”的方式,即通過固定的計算標準和期限來確定賠償數額。

1.1採取了“定型化賠償”的方式原因

殘疾賠償金作為對喪失勞動能力這一損害的填補,本應從根據受害人的個體素質、工作能力、教育程度等主觀因素出發,估測其具備完整的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在未來能夠取得的收入,由此,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但是,這種預測沒有客觀的標準,而且其無法預測的不確定因素很多,當事人對此很難達成較為一致的認識,不利於糾紛的解決。

1.2計算標準的變化

1.2.1捨棄了我國原先採用的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改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對保護殘疾受害人更為有利)。

1.2.2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根據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負擔係數計算出的個人平均收入。按照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解釋,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調查的城鎮家庭居民在支付個人所得税、財產税及其它經常性轉移支出後所餘下的實際收入。平均負擔係數是指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例如,我國2000年的城鎮就業者的平均負擔係數為1.86,其中北京市2000年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0349.7元。)

1.2.3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也是指根據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除以平均負擔係數計算出的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例如,我國2000年農村居民的平均負擔係數為1.52,北京市2000年的農村居民純收入為4604.55元。 )

1.2.4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一個客觀的標準。政府統計部門都會在每一個統計年度結束後的一定時間,公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其中就包括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實踐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會以通知方式明確具體標準,以江西省為例,如《江西省<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賠償項目參照指標》( 贛高法50號 )

計算期限

2.1對於計算期限,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也是採取定型化方式,即以二十年的固定期限為標準。

在第25條第1款規定:“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2以前的有關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中有關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期限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本條規定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期限不一致,如:

2.2.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規定殘疾生活補助費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的規定。

2.2.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也有所區別。

2.2.3舊的解釋與新的解釋相沖突,在以後的適用中,當然按新的解釋處理。但是,此解釋與行政法規的衝突如何解決,還需要進一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