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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處殘疾殘疾賠償金計算方式是什麼?

一、多處殘疾殘疾賠償金計算方式是什麼?

多處殘疾殘疾賠償金計算方式是什麼?

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經常會出現一個受害人被司法鑑定機構評定了多個傷殘等級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雖然對殘疾賠償金作出了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對多個傷殘等級的情況如何處理沒有作出規定。以至實踐中做法不一,有很多地方都是按最高一個傷殘等級賠償了殘疾賠償金而對低的傷殘等級的殘疾賠償金沒有考慮。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附則及附錄B的規定,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是按傷殘者的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係數和賠償指數等加以計算。

“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適用如下公式:

(∑Ia.i≤10%,i=1,2,3,……n,多處傷殘)

式中:C――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元;

Ct――傷殘賠償總額,元;

C1――賠償責任係數,即賠償義務主體對造成事故負有責任的程度,0≤C1≤1;

Ih――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即多等級傷殘者,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即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通俗的理解為:傷殘實際賠償額=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係數×(最高傷殘賠償指數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1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2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n)

傷殘賠償指數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中已有明文規定,但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卻沒有規定,也無相應的司法解釋,造成人民法院在確定多等級傷殘賠償金時標準不一,不同地區甚至同一地區不同人員計算出的賠償金出入很大。

一人有5處傷殘,等級分別是:3級、4級、5級、6級、7級。3級:傷殘賠償指數為80%,4、5、6、7傷殘賠償附加指數之和不能超過10%,超出的按10%計算。故傷殘賠償指數與各級傷殘賠償附加指數之和不能大於90%。

如某人傷殘三處,分別評定為六級,七級和九級,在交通事故中承擔30%的責任,對方承擔70%,則他的賠償額為:實際賠償額等於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係數70%×(幾個傷殘等級最高一個六級的傷殘賠償指數50% 七級傷殘賠償附加指數 九級的傷殘賠償附加指數)(注:其餘兩處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各處均須小於等於10%)

二、什麼是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是指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賠償。由於人身損害造成的殘疾受害人致使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或者全部喪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以後,會減少或者喪失自己的收入。這種損失,是人身損害的直接後果,是一種財產損失。對於這種財產損失,應當由賠償義務人進行賠償。

傷殘賠償金常出現在交通事故和意外事故中,受害人需要及時申請傷殘鑑定等級和申請賠償。受害人在治療的過程中需要將消費收據收集完整,可以進行報銷。傷殘嚴重情況影響賠償金的數額,事故責任劃分也影響傷殘賠償。這些需要及時進行責任劃分和傷殘等級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