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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年休假的計算方法

法律2.11W
第十年休假的計算方法
年休假的計算方法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1、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上款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計算方法:(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2、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3、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4、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5、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6、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計算方法:(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廢止了嗎?答案是否定的。在新的,《工資支付條例》未出台前,各單位需要按照《工資支付暫行條例》進行工資支付。進行工資結算時需要《工資支付暫行條例》和《勞動法》相結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工資支付。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需要做到懂法,守法和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