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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雙休日出差如何支付工資

法律2.81W
勞動者雙休日出差如何支付工資
勞動者雙休日出差如何支付工資
第一種情況,勞動者雙休日出差,並進行了正常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可見,此時應認定勞動者加班是無庸置疑的,單位在不能安排勞動者補休的情況下,應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當然,勞動者要求單位支付雙休日的雙倍工資應對其在雙休日工作的事實提供證據來證實。
第二種情況,勞動者雙休日出差,未從事工作。這種情況下就不應認定勞動者在雙休日加班。因為節假日加班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或公休假日從事工作。而勞動者在雙休日並未工作,而是在休息,僅是休息的地點是在外地而不是象通常時間在居住地。休息地點的不同不能成為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的理由。從另一方面分析,如果出差時間無論是否從事工作都認定為工作時間的話,單位就應對勞動者出差期間按每日24小時標準支付工資及加班工資,這顯然違反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
所以,單位對於出差時雙休日正常休息,並未為單位創造效益的勞動者,不必因勞動者休息地點的不同而向其支付雙倍工資,僅支付必要的出差補助費即可。

風險提示: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