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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的範圍有哪些,怎樣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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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的範圍有哪些,怎樣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的範圍有哪些,怎樣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的範圍有哪些
無固定期限勞動,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發生了一些法律規定的情形的時候也是可以終止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兩點: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律規定情形如下: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還有一條特殊的適用情形,如果你進入單位起滿一年,單位都未與你簽訂任何形式的書面勞動合同時,將被視為單位已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怎樣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情形。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即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但是,用人單位在行使該權力時,還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