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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違反級別管轄收案怎麼辦?

審理後發現級別管轄權錯誤,應當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且把移送情況告訴案件有關的當事人。

行政案件違反級別管轄收案怎麼辦?

級別管轄是指審判管轄中的一種,亦稱為“審級管轄”、“事務管轄”。行政案件級別管轄是按照人民法院的組織系統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中國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的級別管轄作了具體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法律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是: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在現行法中,由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和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專門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凡不屬上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4條、《行政訴訟解釋》第8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司法解釋,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包括:

(1)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的商標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專利複審委員會處理的專利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省部級單位為被告的案件;

(4)被告為縣級以上政府且基層法院不宜審理的案件;

(5)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6)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

(7)國際貿易行政案件;

(8)反傾銷、反補貼案件;

(9)證券行政案件。

根據我國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所有的法院必須在審判案件之前確定自己有審判該案件的管轄權,並且是需要按照級別管轄來進行審判案件。如果無法確定該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時,可以上報上級法院,由上級法院來進行審核,如果沒有交至有管轄權的法院來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