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行政案件的管轄機關是誰?
一、吸毒行政案件的管轄機關是誰?
1、吸毒行政案件的管轄機關一般是吸毒行為實施地的行政機關。
根據《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如果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都有吸毒案件的管轄權,那麼由先立案的行政機關管轄。
二、吸毒案件管轄權的轉移
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的一種制度,它的本質其實就是對級別管轄的一種變更和補充。
管轄權要實現轉移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進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有管轄權;
2、移送應當有必要有實際意義;
3、移送應當在隸屬的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
4、移送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
管轄權的轉移一般有三種情況:
1、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主要原因有: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困難的;或者在處理案件時可能有失公正或產生不良影響的;或者案情重大、複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下級人民法院處理有困難等。
2、上級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3、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審判的案件,需經院長批准後報送。
綜上所述,在我國境內,雖然吸毒並非是一種犯罪行為,但是卻時一種違法行為。吸毒對於人體的傷害是巨大的,尤其對青少年的毒害。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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