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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移送管轄期限

法律2.56W
行政案件移送管轄期限
行政案件移送管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所以需要先明確此處的兩種情形具體指什麼。

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amquot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amquot可以看出,上述不計入審限的情形就是指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而不計入審限的實質意思就是將移送管轄之前的時間給剔除。

質言之,民事案件中存在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的,辦案期限需要重新計算。

最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

amquot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於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amquot上述民事案件關於審限的規定同樣適用於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