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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該如何維權

法律2.48W
遭遇家暴該如何維權
遭遇家暴該如何維權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公民一旦遭遇家庭暴力,除了報警由公安機關出面制止、提供有關協助、對加害人批評教育或治安處罰外,還可以向街道社區申請人民調解、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務,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點,它是變事後懲罰為前期保護的一種強制措施,即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免受家庭暴力侵害所作出的民事裁定。根據規定,當事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就有權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對符合條件的,法院應當在72小時內簽發保護令;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簽發。保護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
(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如責令被申請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等。人身安全保護令由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委會、村委會等應當協助執行。被申請人若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繼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實施騷擾、跟蹤行為,將會變成一宗藐視法庭的公訴案件,要承擔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