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遭遇家暴如何維權?
一、女方遭遇家暴如何維權?
對於情節較輕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則屬於治安處罰的管理範疇,受害人可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對行為人作出處罰處理。此外,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當家庭暴力受害人提起離婚訴訟的,是可主張損害賠償的,此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
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時,一味的忍讓只會讓自己的權益遭受更多的傷害。因此律師建議,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應當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適當的時候向街道、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公安機關等社會組織或者公權力機關等求助,請求他們介入進行調解、教育甚至處罰。
二、實施家庭暴力要承擔什麼責任?
1、民事責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實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貶低其他家庭成員人格,破壞其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綜上所述,在夫妻生活中,女方遭遇家庭暴力不能一味忍讓,而是應當主動維權。可以找居委會或者街道反映情況,請求其介入對男方進行處理。或者去法院起訴,提出離婚並要求對方精神損害賠償。對於家庭暴力造成傷情嚴重的,女方還能報案追究對方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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