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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變更廠名工傷不賠償是否可以

法律1.94W
單位變更廠名工傷不賠償是否可以
單位變更廠名工傷不賠償是否可以
1、公司變更名稱不影響工傷賠償標準。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轉讓,由承繼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進行賠付。
國務院
2、《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四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不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