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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監護人索要賠償金是否可以

變更監護人索要賠償金是否可以

一、變更監護人索要賠償金是否可以?

可以。監護是一種權利,但更體現為一種義務。監護人的職責,首先是負有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的權利和義務;其次要負有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的權利和義務;最後他可以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為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或濫用監護權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可以先起訴監護人,再要求變更監護人。

申請變更監護人是指被申請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服有關組織指定的監護人且又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起訴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變更被申請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可能由於以下三種原因不能承擔監護職責:一是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例如,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履行監護人的資格;或者,監護人的經濟條件不適合擔任監護人;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三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規定的情形申請變更監護人的,即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二、被監護人受到侵害怎麼辦?

當來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遭致不法侵害時,監護人有權也有責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未成年人獲得損害賠償,應遵循下列原則:

1、財產損失全部賠償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加害行為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於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這裏所説的損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包括財產的直接減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2、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損害只賠償由此而形成的財產損失的原則。人身損害是一種非財產損害,這些損害有時會造成財產的直接損失,有時則只造成純精神損害。加害行為人應賠償未成年人人身損害所引起的全部財產損失,包括醫療費、住院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治療期間的交通費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誤工費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殘廢的,除賠償上述費用外,還應賠償監護人因照顧而誤工所減少的收入、繼續治療費用以及殘廢生活補助費;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賠償死亡前因醫療或者搶救所花的醫藥治療費用外,還應賠償死亡所花的喪葬費及一定數額的撫卹費用。

3、對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損害的,實行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並用的原則,對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監護人除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外,還可同時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

監護人的職責和法定義務就導致必須要對被監護人的一些民事行為承擔必要的連帶責任。而題中並未交代清楚索要賠償金的具體原因,如果單純的針對變更監護人的這種行為的話不存在着任何的賠償金的問題。除非被監護人給其他人造成了侵,或者監護人侵犯到了被監護人的財產才需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