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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出租合同效力

法律2.63W
集體土地出租合同效力
集體土地出租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除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個人和組織都不得擅自出讓集體土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得擅自轉讓、租賃。集體土地上建成房屋的轉讓,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主要包括:房屋所有權和佔用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受讓一方必須為本鄉鎮範圍內具備條件的個人或集體經濟組織。此外,居住房屋的轉讓,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農地承包經營權(又稱農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鄉鎮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使用權。關於農地承包經營權的出租,我國《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均有詳細規定,至於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因不具有營利性,實踐中相關糾紛不多,所以本文不再述及二者的出租問題。下面主要分析一下宅基地使用權、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租問題。


人們由於發展的需求,向人們進行土地租賃,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並且得到許可的前提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要知道我國一直來都是提倡法制治理國家,因此按法律規定辦理事件,才具有法律保障的效益,否則將受到相應的法律懲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