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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集體土地合同年限

法律2.48W
租用集體土地合同年限
租用集體土地的企業拆遷補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這些規定當然適用企業拆遷。


綜上所述,針對租用集體土地的企業拆遷補償,不涉及土地出讓金,補償項目包括拆遷資產方面的補償、拆遷費用補償和停產損失補償等。這方面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有明文規定。企業在處理拆遷的過程中,最好聘請專業律師來協助,這樣可以規避風險,為自身爭取到更多的合理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