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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建設廠房租賃合同無效

集體土地建設廠房租賃合同無效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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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租賃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1、簽訂前的注意事項:
簽訂租賃合同前要儘可能瞭解當事人的相關信息,如營範圍、資信狀況以及履約能力、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果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並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如果是代理人簽訂合同,則應對其代理權進行了解。
2、簽訂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合同條款要全面,主要條款必不可少,如雙方當事人、廠房的情況、租金、租賃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合同條款的內容要表達得具體、明確、清晰。
在租賃合同中,對於租賃物件的使用、租賃物件的維修保養也要明確規定。
在租賃合同中應制訂明確的違約條款及賠償數額。
為避免合同欺詐,當事人可以另附加一些條款,如,擔保條款、附期限條款、附條件條款等,以此更好的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
在訂立廠房租賃合同時,若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採用書面形式,若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於不定期租賃,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是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