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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定每人簽名上班時不能攜帶手機,否則罰款五百元,這種規定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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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定每人簽名上班時不能攜帶手機,否則罰款五百元,這種規定合法嗎
公司規定每人簽名上班時不能攜帶手機,否則罰款五百元,這種規定合法嗎
1.公司關於禁止員工上班時不能攜帶手機,否則罰款五百的規定關係到勞動者的切身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公司制定該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且應該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本人。所以,公司未經和你們勞動者協商,單方面出台禁止員工攜帶手機上班的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2.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公司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同時,《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後,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的罰款條款已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公司規定勞動者攜帶手機上班罰款五百的規定違反了法律法規,侵犯了勞動者的主要權利,該法律法規依法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應該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公司改正,給予警告,如造成勞動者損失,應該賠償。
3.公司制定的禁止員工上班帶手機,否則罰款500元的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如該規定損害了勞動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受到損害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和四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乘以該勞動者在公司的工齡確定。